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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

534人看过 2023-10-02 14:03

  开展短视频服务的网络平台应遵守本规范。

  一、总体规范

  1、开展短视频服务的网络平台应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AVSP)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资格,并严格在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

  2、网络短视频平台应积极引进主流新闻媒体、党、政府、军事机关等机构开户,提高积极、高质量的短视频内容供应。

  3、网络短视频平台应建立总编辑内容管理责任制。

  4、网络短视频平台实行节目内容先审后播制度。平台上播出的所有短视频,包括节目标题、简介、弹幕、评论等。

  5、在网络平台上开展短视频服务时,应根据其业务规模同时建立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审计团队。审计人员应接受省级以上广播电视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审计人员数量应与上传播出的短视频条数量相匹配。原则上,审计人员的数量应超过平台上每天播出的短视频条数量的千分之一。

  6、不遵守本规范的,应当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二、上传(合作)账户管理规范

  1、在线短视频平台应实行在本平台注册账户上传节目的实名认证管理制度。上传机构注册账户的(以下简称PGC)应核实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信息;上传个人注册账户的(以下简称UGC)应核实身份证和其他个人身份信息。

  2、网络短视频平台在开通上传功能前,应与本平台注册的机构账户和个人账户签订反映本规范要求的合作协议。

  3、对于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PGC机构,平台应监督其上传的节目是否在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内。超出许可证范围上传节目的,应当停止与其合作。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PGC机构上传的节目,只能作为短视频平台的节目资料,经平台审核批准后在授权下使用。

  4、网络短视频平台应建立“非法上传账户名单库”。平台应将其身份信息、头像、账户名称等信息纳入“非法上传账户名单库”,每周上传三次以上含有非法内容节目的UGC账户和上传重大非法内容节目的UGC账户。

  5、各网络短视频平台实行“非法上传账户名单库”的信息共享机制。各网络短视频平台不得在规定时间内为列入“非法上传账户名单库”的人员开立上传账户。

  6、根据上传非法节目的严重性,列入“非法上传账户名单库”的人员的禁播期分别为一年、三年和永久三个等级。

  三、内容管理规范

  1、在内容布局设置方面,网络短视频平台应注重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积极主题设置,加强积极能量内容的建设和储备。

  2、网络短视频平台应当履行版权保护责任,不得擅自剪切、改编电影、电视剧、网络电影、网络剧等广播电视视听作品;不得转发UGC上传的各种广播电视视听作品片段,如电影、电视剧、网络电影、网络剧等;未经PGC机构提供的版权证明,PGC机构上传的电影、电视剧、网络电影、网络剧等广播电视视听作品片段也不得转发。

  3、网络短视频平台应遵守国家新闻节目管理规定,不得转发UGC上传的政治和社会新闻短视频节目;不得转发PGC机构上传的政治和社会新闻短视频节目。

  4、网络短视频平台不得转发国家尚未批准的电影、电视剧、网络电影和电视剧的片段,以及国家禁止的广播电视节目和网络节目的片段。

  5、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和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制定的内容标准,审核网络短视频平台的节目内容。

  四、技术管理规范

  1、在线短视频平台应合理设计智能推送程序,优先推荐正能量内容。

  2、网络短视频平台应采用用户肖像、人脸识别、指纹识别等新技术手段,确保账户实名制管理制度的实施。

  3、在线短视频平台应建立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利用技术手段限制未成年人在线时间,建立未成年人家长监控系统,有效防止未成年人沉迷于短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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